摘要:在 《法哲学原理》 中, 黑格尔提出了一个与国家相分离的 “ 市民社会” 概念, 这是一个伟大的概念创制, 在此基础上, 我们才能达到对现代性的自我确证: 现代性的进步性及其危机。 市民社会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典型标志, 它的两端即个人自我利益的特殊性和 “ 需要-劳动” 体系的普遍性互相交织, 首先体现为伦理的丧失, 但在其演化中又能回复伦理性。 理论教化和实践教化、 司法的普遍性公正、 同业公会作为有限的具体普遍性对贫困和贱民问题的纾解, 都在逐渐回复现代社会的伦理性。 只有从这个角度, 我们才能真正挖掘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深奥意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既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历史进步意义, 把它描述为一个具有无穷可塑性又不断实现人们的现代自由的场所, 又直面现代性的内在弊端, 还指出只要生活于市民社会中, 其弊端和困境就会始终存在, 但是现代国家必须为消除弊端作出努力, 而不能放任和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