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指导制度试图以司法决策的同一性控制来实现形式平等的普遍正义, 也许能够在个案意义上消解 “ 同案不同判” 的偶在悖论。 但这种方法论进路取向于由某个 “ 大主体” 的 “ 我思” 所预设的那个大写的 “ 一”, 追求的是形而上意义的 “ 同一性”, 实际上并不利于系统对环境复杂性保持认知开放。 在法律自我反思视角下, 所谓 “ 同案同判”, 或者说作为经验载体的 “ 遵循先例”, 主要是为了保证具有相关性和开放可能性的 “ 类案/ 先例群” 能够作为法律沟通的生产 “ 要素”, 在 “ 求同/ 辨异” 的系统功能迫令下被有效推送到 “ 找寻衔接” 的过程中, 从而以其差异化的选择可能性为当下提供反思性的选择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