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富勒是当代西方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 表面上看, 两者没有可比性。 但是, 经过重新建构, 立足于比较法理学进行文明互鉴, 他们的理论逻辑有较强的关联性。 韩非的法理学可以通过富勒的 《法律的道德性》 一书来透视, 根据此书的结构与框架, 可以发现, 韩非也论述了 “ 两种道德” 。 其中, 惩罚性的法律相当于 “ 义务的道德” ; 至于奖励性的法律, 则相当于 “ 愿望的道德” 。 富勒提出了关于 “ 法律的内在道德” 的八项原则, 针对这八项原则的大部分内容, 韩非都有论述。 富勒认为, 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 且这项事业的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 见识、 智力和良知。 富勒如此界定的 “ 法律的概念” , 与韩非对法律的理解遥相呼应: 韩非也把法律看成是一项事业, 且把这项事业寄托在君主身上, 因而对君主的能量、 见识、 智力、 良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富勒论述了法律的实体目标, 韩非也论述了法律的实体目标: “ 唯治” 与 “ 多力” 。 韩非作为先秦学术思想的最后一座高峰, 他的法理学可以在富勒的法理镜像中得到很好的映照, 表明韩非的法理学具有一定的世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