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人类共同价值” 诸范畴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的不只是 “ 价值观”, 更是 “ 自然法权”。 通过对 “ 全人类共同价值” 的自然法权内涵分析, 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 和平、 发展、 公平、 正义、 民主、 自由” 这些自然法权是不可剥夺的, 是人类物种的 “ 安身立命之本”, 而不是由某个民族国家赋予的。第二, 它们不仅是某个民族国家的 “ 主观愿望”, 而且是基于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而对人类物种来说的 “ 客观价值”。 第三, 它们不仅是抽象的关于 “ 共同价值” 的观念, 而且在具体内涵上构成了自然法权的基本范畴。 第四, 这些自然法权绝不允许被任何一个民族剥夺和破坏。 第五, 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文明是对人类物种“ 自然法权” 的践踏。 因此,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要把上述 “ 自然法权” 熔铸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中, 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