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与英美和欧陆国家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实践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 在中国讨论后果与后果 考量, 必须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为基础。 一方面, 后果考量基于规范, 受规范约束, 因此, 切不可离开规范而 言后果; 另一方面, 后果考量与传统法律方法互为补充, 一起在司法实践的不同面向发挥作用, 共同型构出 整全的司法过程, 是人民法院多样性职能的具体体现。 “规范” 和 “职能” 视角的分析展现了后果考量生发 和运作的具体情境及其制度属性, 也证明了单纯从形式角度认识后果考量的不足。 当然, 正因为后果考量与 “规范” 和 “职能” 密切相关, 因此, 法官必须在规范和职能范围内进行后果考量, 后果考量的作用方式必 须得到严格框定, 以促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